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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3月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记者昨日获悉,省医保局日前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这一政策的出台,预计为我省企业减轻缴费负担32亿元。

意见明确:2020年2月至6月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其余统筹地区,2019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可降至不低于4.35%。

意见还明确: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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