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3月6日电(刘丰)3月4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出通知,启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报工作,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据悉,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包括: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予以动态调整。
通知明确,申请纳入名单的福建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范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福建省国资委组织省属国有企业申报,福建省粮储局组织粮油生产企业申报,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组织所属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不含粮油生产企业)申报。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审核名单,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申报企业须承诺所填报事项真实准确,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调整出名单,由财政、税务部门取消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列入税务领域失信记录,有关失信信息将纳入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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