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2月4日(新华网记者 蒋巧玲)延迟复工期间企业需照常支付工资,被隔离的患者在隔离期间照常领取工资,用工企业不得因患者被隔离解除劳动合同。1日,福建省人社厅就春节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的待遇如何计算问题发布相关解读。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近日下发。通知要求,除保障城市运行必须、疫情防控必须、群众生活必须等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为此,福建省人社厅明确,对于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对于被采取隔离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福建省人社厅还明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上述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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