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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9月28日讯 (海都记者 陈晋) 昨日,《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草案》提出,加强源头治理,拟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防治措施、五类大气污染源控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可按需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

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方面,《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清洁能源机动车,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并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同时,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公共停车场还应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市民低碳绿色出行。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可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餐饮业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草案》拟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拟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相邻的楼层等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根据《草案》,全省拟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另外,拟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限售、限放的时段和区域,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控燃放时间、品种。

从源头严控工业、能源污染

根据《草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限期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促进清洁能源发展,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核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草案》拟要求建设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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