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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旅游诚信体系,南京市近期出台《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将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以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文明旅游秩序。

根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将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涉毒等活动;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违反旅游场所和公共文化场所秩序管理的相关规定;违反旅游、交通等部门的管理规定;辱骂、殴打旅游工作人员;不遵守或不配合特殊勤务期间管制措施、各项安全规定;滥用权利、寻衅滋事等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将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侮辱、殴打、胁迫旅游者;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规定明确,“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包括: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部分字段;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南京市旅游部门表示,旅游景区、旅行社对在记录期限内的不文明旅游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公安、航空、铁路、机场安检等相关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定的警示约束措施。

责任编辑:胡君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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