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福州市老年教育促进规定》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为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学”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构建覆盖城乡
老年教育服务网
《规定》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老年教育服务网。
根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不少于一所场所独立、经费稳定、师资充足、管理规范的老年大学,并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为其他老年教育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同时,大力推动老年教育向基层延伸,支持市老年大学、市开放大学和市社区大学通过建立分校、设置教学点、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构建市、县(市、区)、乡(镇)、村(居)四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这意味着,未来老年人或许在家门口就能便捷地上老年大学。
《规定》还鼓励盘活现有社会资源,推动教育、卫生健康、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并支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定对老年教育活动免费开放或者提供优惠服务。
课程设置
结合闽都文化
在课程设置上,《规定》要求老年教育机构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学习需求,结合传承和弘扬闽都文化,设置思想道德、文化艺术、健康养生、体育运动、智能运用等课程。
在师资力量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老干部工作部门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老年教育师资信息库,制定准入和退出机制,并鼓励符合条件的教育、医疗、文艺、法律等专业人才以及非遗传承人参与老年教学。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对任教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
在收费管理方面,老年教育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学费,并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使用教育经费,并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还明确老年教育机构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老年教育机构从事封建迷信、商业传销等违法活动。
推动“养教结合”
突出对台特色
《规定》多措并举,激发各类主体参与活力,并融入鲜明的福州元素。
政府及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加以引导,吸引更多优质资源进入老年教育领域,与公办机构形成互补。同时,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推动“养教结合”新模式。
《规定》还突出对台特色,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与台湾地区老年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开展教学研究、成果应用和人才培训。同时,明确长期居住在本市的老年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符合条件者可享受与本市老年人同等待遇;对达到退休年龄但未满六十周岁的人员参与老年教育活动,也可参照执行。(记者 李晖)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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