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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事物,涉人工智能司法保护也迅速成为一个全球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大模型使用他人作品训练是否侵权等问题都存在诸多争议。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相关司法政策文件,拟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认定规则、数据训练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李剑: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以及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何界定的问题,不仅在法律界颇具争议,也关乎人工智能产业未来发展。知识产权是创新主体的‘护身法器’,又是影响公共福祉的‘调节阀’,必须平衡好创新者、竞争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人工智能领域,法院必须确保统筹兼顾与利益平衡。如在审理“奥特曼”案中,某AI公司运营的平台通过AI绘画功能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权利人认为该AI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训练模型并生成图片,侵犯了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就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的技术特点,尝试提出了认定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综合考量的各种因素,强调应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只有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才受法律规制,也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保留了发展空间。

李剑: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正在起草有关指导意见,助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对高质量数据供给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性资源、重要生产力和关键生产要素。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司法保护需求,各级法院妥善审理涉数据权属、交易等纠纷案件908件,同比增长25.6%。通过高质效的司法保护,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李剑:数据纠纷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有个形象的比喻,算力是肌肉,算法是神经,数据是血液,三者融合构成数字经济的底层供给体系。为加强涉数据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明确数据纠纷民事案件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或者团队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目前,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基础框架已经搭建完成,但由于数据保护制度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从立法、监管、司法和纠纷解决等多维度多方面共同做好做实。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运行,需要构建相应的数据监管制度。要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充分保障数据源主体的权利,尤其是对于涉及隐私、个人信息等敏感数据的权利保护。要从定价、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等方面实现对数据交易行为的规范,营造公平竞争的数据交易环境。

(总台央视记者 奚丹霓 程琴 李嘉宁 崔建军 韩文旸)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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