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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紧紧围绕矿产资源纠纷中的突出问题与实践难题,总结审判经验,提炼裁判规则,回应实践亟需。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二十三条,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未设置矿业权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矿业权转让、作价出资、抵押,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的效力;越界勘查、开采的损失范围;涉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责任及其范围等作出规定。

解释充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明确受让人因出让人原因致使受让矿业权后不能依法取得矿业用地进行勘查、开采的,有权解除合同,依法保护受让人及时取得矿业权并进行勘查、开采,同时促推国家“净矿出让”改革措施落实。

为了一体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解释明确,对于已经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并经验收合格的矿业权人,除有新的事实外,相关主体不得就矿业权人同一勘查、开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记者冯家顺)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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