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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日前发布,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申请条件进行了明确,保障参保人员因侵权行为造成伤害时,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避免因侵权人不支付、无力支付或者不能及时找到侵权人而延误治疗。《批复》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明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韩锦霞:参保人员在申请先行支付时,需要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自己受伤或致病的原因,以及侵权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侵权人的具体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在依法审核后,应当按照当地医保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垫付应由侵权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批复》特别强调,参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先行支付的权利,不受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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