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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冯家顺)最高人民法院12月30日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批复共五条,明确当事人协议选择“五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点为管辖连接点的,该地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对于没有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协议无效。

批复明确,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管辖协议改变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职权划分。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属于通过管辖协议排除专门管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

批复还对管辖协议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作了规定。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仅约定了管辖地域但未约定具体管辖法院,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专门管辖、级别管辖等的规定,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管辖。

此外,批复明确了“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表示,下一步将围绕管辖冲突易发、多发及管辖不明领域的其他重点问题,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编发指导性案例和入库参考案例、法答网“精选答问”等,不断加强审判监督指导,依法维护民事诉讼秩序,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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