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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增加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要求如下: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对外公开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等信息。

慈善组织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形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的规定

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新增了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的规定,明确在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明确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具体要求

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鼓励慈善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办法》规定以外的信息。

(总台央视记者李玉梅)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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