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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对如何做好公祭活动保障和公祭设施的日常管理、如何划定政府职责和公众义务、如何关爱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如何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说,南京大屠杀是不能忘却的惨痛历史,人民群众应当用恰当的方式、端正的态度去对待国家公祭。

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 默哀一分钟

从2014年开始,每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都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行。公祭仪式上,南京上空警报长鸣一分钟。

此次《条例》提出,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为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国家公祭场所的严肃性,《条例》对公共娱乐活动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

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 这些行为被禁止

《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管理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

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禁止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禁止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以及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近年来,各种“精日分子”不断出现,引发全社会愤慨。《条例》中列举三种典型“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

本次立法涉及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制度,其中提到:市、区政府应当为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姚正陆说,这一规定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导向意义,发挥了立法的价值引导功能,更能进一步凸显南京“博爱之都”“和平之城”的城市形象。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条例》特设“宣传教育”专章,提出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其中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学术交流、史料巡回展览、民间交流活动等方式,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推动国际和平城市建设,提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影响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普及南京大屠杀史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组织教材编写。

责任编辑: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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