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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安9月12日电(记者陈晨)9月12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郝卫杰等11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其中3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缓。这起2016年10月发生在陕西府谷的爆炸案,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郝卫杰、郝净杰、陈普三人决定合伙在陕西省神木市、府谷县一带非法制造、销售炸药牟利。此后,在租住的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的5间彩钢房内,郝卫杰等人分别通过召集本案其他被告人或联络、雇佣他人,购买硝铵复合肥、制造炸药的原材料和工具等,并数次试爆炸药成功。

2016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袁保欣等7人在本案在逃人员毕东虎的指导下用硝铵等原料制造炸药。中午12时左右,毕东虎离开。在继续制造炸药过程中,被告人白玉宽、白现伟搅拌原料时产生火花,引起原料起火,浇水后火势变大,7名被告人逃离现场。14时许,5间彩钢房发生爆炸,致府谷县新民镇周围群众15人死亡、16人重伤、38人轻伤、49人轻微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巨大。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郝卫杰等11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造炸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各被告人在非法制造爆炸物过程中,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以及巨大直接财产损失的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法院一审宣判,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郝净杰、陈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文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5年不等。

宣判后,郝卫杰等11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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