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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漳州市出台《漳州市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25版)》(以下简称《办法》),从商品厂房开发企业管理、项目开发管理、项目销售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细则,建立规范化监管制度。

《办法》所称的商品厂房,是指开发企业在漳州市区内国有出让土地上,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约定可分割销售的工业厂房,不包括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厂房。

根据《办法》,新建商品厂房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可分割销售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商品厂房出售对象为法人,不得向个人出售。商品厂房配套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上的建筑物产权不得分割、不得销售。(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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