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漳州市税务局获悉,今年起,符合条件的“二套转首套”房贷也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满足相关条件的每年可享受1.2万元税前扣除额,最长能享受20年。
据了解,自2023年9月起,漳州正式实施“认房不认贷”政策。该政策以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内的家庭为单位来进行认定。只要家庭成员名下在新购商品住房属地没有住房,不论该家庭此前是否使用过贷款购房、是否有贷款记录,购房时均可享受首套住房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政策落地后,不少购房者成功将二套房贷转为首套房贷,节省了大笔利息支出。与此同时,“二套转首套”后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也成为不少购房者心中的疑问。如今好消息终于落地,无疑为房地产市场再添一份利好。
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一辈子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对于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因此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组合贷”中商贷部分已办理“二套转首套”的情况,符合相关通知中有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且之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已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想将该项扣除转移到另一套住房下,则需要先作废之前那套住房的扣除信息并补缴税费,再重新采集当前这套住房的信息。
具体如何操作?
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信息包括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填报完成后,可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若此前填写的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同样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变更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记者 闫锴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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