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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生猪内脏,然后再贩卖给他人,构成非法经营罪。10月11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被芗城区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陈某是芗城区农民,2014年开始做收购生猪的生意。从2015年10月开始,陈某看好生猪内脏行情,便开始专门收购贩卖生猪内脏,而后在芗城区石亭镇一带的村庄,向一些私自屠宰点专门收购生猪内脏,而后贩运到漳州市区内贩卖给肉贩子。至2016年6月,陈某共收购了2100多个生猪内脏,总价共计8.5万元。

后来,陈某的违法行为被市场工商监管人员发现,陈某于今年6月19日被抓获。按照法律的规定,陈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即使这些生猪都是健康的,内脏没问题,但都是未经检验的,按照规定不能私自销售投放到市场,否则违法金额超过5万元的,将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私自屠宰的生猪内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通讯员 真坚 满荣 本网记者 苏益纯)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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