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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3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从明天起,福建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厦门市执行全省第一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20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21元。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哪些对象?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调整?

调整后,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四个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平均值为186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1元、20.5元、19元、17.5元。

厦门市均执行第一档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1800元调整至20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18.5元调整至21元。

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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