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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袁舒琪)厦门“公转商”贷款业务实现升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式印发新修订的《厦门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昨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解读了这一新政。

贴息对象调整为受委托银行

借款人无需再垫付利息差额

《暂行办法》中,将原有的贴息对象由借款人调整为受委托银行。也就是说,由原来的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每月贴息,改为向受委托银行贴息。

如此一来,借款人在偿还“公转商”贷款期间,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还款,无需再垫付利息差额。从真正意义上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有利于提升借款人的还款体验。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介绍,“公转商”贷款还款由借款人还款和公积金中心贴息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借款人每月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足额还款,另一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按月向受委托银行支付贴息。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履行还款义务、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按双方协议约定分别履行放款和支付贴息的义务,三方权责义务清晰,便于管理。对于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的资料申请贷款等骗贷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全部款项范围。

公积金贷款使用率超85%

可启动“公转商”贷款业务

针对“公转商”贷款的启动、暂停及转回条款,《暂行办法》也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据悉,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85%作为启动和暂停“公转商”贷款的界限标准,当贷款使用率高于85%时或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公积金可用资金规模,合理确定启动或暂停“公转商”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充足时,公积金中心还可将“公转商”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如此操作既标准又灵活,还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公转商”受委托银行

将纳入业务考核

《暂行办法》此次还新增“公转商”受委托银行纳入业务考核的相关条款。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出,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管理,将受委托银行办理“公转商”贷款业务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年度考核范围,这将有助于提高受委托银行办理“公转商”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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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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