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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骆翎)近日,一名中国籍男性旅客因超量携带12台IPHONE手机入境未申报被查获,并且因“一年内三次走私”涉嫌犯罪,被海关缉私警察刑事拘留。

走私10几台苹果手机就要被判刑吗?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入刑标准是逃税10万元,这些手机也就涉税1万元左右,远远未达标准?据悉,这名男子被刑事拘留的主要原因是他触犯了“一年内三次走私”的相关法规。

2016年10月28日凌晨,当事人杨某乘坐MF820航班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入境,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当执法关员开包检查其行李时,发现杨某携带行李内装有IPHONE手机12台,关员调阅了当事人的通关记录,发现当事人为短期多次进出境旅客,经常往返马尼拉和厦门之间,曾因多次超量携带应税物品被海关退运或征税。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已分别在2015年12月18日和2015年12月31日两次因走私被海关行政处罚,这次则是当事人一年内第三次因涉嫌走私被海关查获。

据悉,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并增加规定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厦门海关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杨某在此之前的一年内已有两次因走私被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其第三次实施走私行为被抓获,无论偷逃应缴税额多少,均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俗称的“一年内三次走私”。

据了解,以前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只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额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201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修改为10万元。由于税额不够入罪的标准,这些水客都是“走了罚,罚了再走”,难以进行有效打击。为了防止一些狡猾的走私分子采取“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小额多次走私手段进行走私,逃避法律的制裁,刑法增加了“一年三次走私入刑”的规定。

有些“水客”误解了“一年内”的计算方法,以为是以年度计算,其实不然。根据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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