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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五岁男童独自出门玩 意外溺亡电梯井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谭谈看法

生儿容易养儿难,孩子发生意外受伤,甚至死亡,是每个家庭都不愿意经历的。但有些时候,危险并不一定来自外部,家长的照看疏失同样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本期谭谈看法,我们将从两起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入手,分析儿童意外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

厦门日报讯(记者谭欣妮 通讯员 付臻)

【案例1】

一个打麻将一个睡午觉

儿子坠亡 法官判父母担责七成

一个在打麻将,一个在睡午觉,就在小林(化名)夫妻俩各自忙时,他们八岁的儿子小华(化名)坠楼身亡。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林夫妻对意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父母:宿舍楼设计不合理

小林夫妻俩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在单位租住的宿舍楼内。去年5月1日中午,儿子小华和伙伴们一起在顶楼玩耍,小林也和同事打起了麻将。宿舍楼一共三层,二楼有个大露台,小华通过三楼楼道敞开的大门爬到二楼,在露台上玩得不亦乐乎。后来,小华又翻出二楼的围墙捡东西,一不小心摔到了一楼地面。闻讯赶来的小林赶紧把儿子送到医院,但最终还是没有救回小华的性命。

小林认为,宿舍楼不合理、不安全的设计是导致儿子坠楼的主要原因。为此,他把工作单位告上法庭,指责对方没有按规定设置围墙高度,也没有在露台旁采取防坠落措施。

法院:父母本应加强看管

单位认为,夫妇俩的疏失,才是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即使宿舍楼的确有安全隐患,他们也只是租赁方,而非楼面的设计者。早在一年前,他们还组织有孩子的员工家庭举行了安全会议。

在这起案件中,海沧区人民法院同样认定小林夫妻应承担七成责任。八岁多的小华正处于活泼好动、缺乏安全意识的时期,父母本应加强看管,却任由他在危险的地方玩耍,攀爬、翻越围墙致死。可以说,小林夫妇作为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

当然,单位作为宿舍楼的使用权人,也应尽最大限度的防护义务,消除安全隐患,法院据此酌定其承担三成责任。

【案例2】

五岁男童出门玩 意外溺亡电梯井

法官认为父母监护失职过错最大

五岁大的男孩小童(化名)离家玩耍后便再也没有回来,父母四处寻找,最后见到的却只是工地电梯井内冰凉的尸体。这样一起惨痛的儿童意外死亡案,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场官司。

父母:井盖不严,孩子才出事

2015年9月6日,小童和往常一样,吃过午饭就自己跑出去玩了。几个小时过去后他还没回来,童先生夫妻到处找不到孩子,只好报警求助。

警察带来的消息让夫妻俩如坠冰窟。他们在一片在建工地的积水电梯井里发现了小童,孩子已经没了呼吸。悲痛欲绝的童先生把责任都归结到工地一方。电梯井是屋主陈先生(化名)建房时挖的,深约一米五。事故发生前正好碰上台风天,电梯井里积满了水,陈先生就在上面搁置了几根木条,也没做别的防护措施。

童先生认为,如果陈先生把电梯井盖得严实一些,小童也不至于稀里糊涂地掉进水里淹死。他们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法院:父母有法定监护责任

陈先生认为,五岁的孩子本来就不应该出现在工地,童先生夫妻俩没尽到做父母的责任,才导致孩子意外身亡。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法官认为,导致小童死亡的原因有二,首先是监护人的监护疏失,其次才是工地的安全防护疏漏。

法官指出,事故发生时小童才五岁,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小童的生命安全,属于童先生夫妇的法定监护责任。然而事故发生前,小童却独自一人在外走失,显然父母都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违背了他们的法定义务。

当然,陈先生在人来人往的地方深挖电梯井,又没做好防护措施,也存在过错。但相比之下,童先生和妻子违背法定义务,过错更重。最终法院酌定陈先生承担事故30%的责任,而小童父母则要承担七成的主要责任。

【法官说法】

孩子没有危险意识

父母监护尤为重要

两起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意外死亡的案件,主要责任方都是父母,这与过错责任的划分离不开关系。

案件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如何划分责任主要还是取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但是,在未成年人对危险没有足够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时,父母的监护职责尤为重要。在这两个案件中,父母都存在明显的监护疏失,放任孩子靠近危险源,最终才导致意外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方固然有安全疏漏,但不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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