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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完善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制定《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举报奖励分为Ⅰ~Ⅲ级,最高奖励30万元。

根据《规定》,举报人奖金奖励分级分档确定,实行一案一奖。其中,Ⅰ级奖励应具备Ⅱ级奖励情形,且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区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10000元—50000元、50000元—300000元两档进行奖励;Ⅱ级奖励适用于举报危害性大、隐蔽程度高、专业性强,常规执法检查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1000元—2000元、2000元—10000元两档进行奖励;Ⅲ级奖励适用于举报除Ⅰ、Ⅱ级之外其他需要奖励举报的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500元、800元两档进行奖励。除了物质奖励外,增加了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形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生态环境部门政务网站、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等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污染源信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行业核心秘密材料、内部文件、财务票据、隐蔽违法行为、录音、照片、录像、自动监测设施设置参数、控制软件程序编码等。

《规定》还明确保护举报人信息,要求举报办理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加密、查阅信息留痕、分级设置权限等方式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与案件无关的人员获取举报人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保护。(泉州晚报记者谢曦)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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