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25年10月,汪某某在某平台发布办理贷款广告,谎称可以帮助他人办理贷款。被害人张某某看到广告后主动联系汪某某。汪某某引导张某某添加微信、QQ,并在明知其不具备贷款资质的情况下,以收取借条费、材料费、手续费、工时费等为由,多次要求张某某转账。2025年10月6日至27日期间,汪某某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一万余元。
永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永泰县检察院依法对汪某某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汪某某被永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记者 宋亦敏)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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