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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法院审结一起车险纠纷,车主私自将非营运货车用于货运,事故后索赔被驳回。法官提醒:车辆用途变更为营运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保单,否则因危险程度增加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私家车兼职跑货运、做网约车,看似增收的“副业”暗藏法律风险。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车主大伟(化名)私自将非营运货车用于有偿货物运输,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10余万元医疗费,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23年11月,大伟将自有车辆按非营业性货车投保驾乘综合商业保险。投保单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加黑加粗提示,明确车辆用于货物营运造成人身损伤不予赔付,大伟电子签名确认。保险期内,大伟驾车发生事故,住院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大伟长期使用该车承接第三方货运并收取运费,事故是在送货返程途中发生,遂据此出具拒赔告知函。大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及住院津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裁判关键点在于,营运带来的风险是持续性状态,并非仅在载货载客的瞬间生效;大伟本次返程服务于同一单有偿货运,属于营运行为的完整环节,车辆使用性质已由非营运转为营运,行驶里程、使用频率、出行不确定性大幅提升,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变更车辆用途却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大伟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引发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活动还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与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具备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投保时如实填报车辆使用性质,切勿为节省保费隐瞒真实用途。一旦计划将车辆用于网约车、货运等营运业务,要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调整险种与保费。隐瞒车辆用途变更,一旦发生事故,高额损失只能自行承担。(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吴丹铃)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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