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25年11月,A工厂保洁员林某在厂房清扫时,被工作人员陈某驾驶的叉车车尾撞倒。林某住院12天,经鉴定,右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和营养期各90日,后续诊疗费约1.3万元。因协商未果,林某起诉要求A工厂、陈某赔偿扣除2万元垫付款后的损失113451.3元。
审理中,A工厂称陈某嬉闹违规,应由个人担责;陈某则称事故发生于执行叉车作业任务期间。承办法官结合监控、病历和鉴定意见,围绕行为性质及赔偿主体,采取“背靠背”方式调解,并统筹处理后续追偿问题。最终,各方达成协议:A工厂于协议签订后3日内赔偿4万元,陈某赔偿1.5万元;林某收款后放弃其他诉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记者 宋亦敏)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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