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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林某某冒充客服为电诈团伙引流,分别涉案9万、7万余元。闽侯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文某因自首获从轻处罚。

文某、林某某明知上游电信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犯罪,仍按照指使,冒充正规平台客服拨打引流电话。二人按照话术,以“订单免单、退款理赔、航班改签”为诱饵,诱骗受害人下载指定App、添加上游诈骗人员账号,为后续诈骗创造条件,以此按单抽取佣金。截至案发,两人拨打诈骗电话数千次,林某某引流诈骗金额7万余元,文某引流诈骗金额9万余元,其中包含多起机票退改签类诈骗受害人。事后,文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闽侯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二人按各自罪责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记者 宋亦敏)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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