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房屋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是司法执行中的常见难题,不少承租人常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不配合腾退。近日,福州市台江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明确“权利设立在先”决定对抗效力,在先设立的抵押权可排除在后设立的租赁权。

2022年10月,高某以其自有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高某逾期未还款,银行诉诸法院。判决生效后,高某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查封案涉房屋。
查封后,案外人刘某提出执行异议。刘某主张,2023年4月他与高某签订了为期1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了租赁备案,且已一次性支付10万元租金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签约时,他对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并不知情。他请求法院中止对房屋的拍卖,允许其居住至租期结束。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但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只有当房屋在抵押权设立前已出租并已实际交付占有的,租赁关系才能对抗抵押权。本案中,房产抵押登记时间早于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刘某的租赁关系形成于抵押权设立之后,无权阻却司法拍卖。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异议。
法官提示,若出租人隐瞒房屋抵押情况导致承租人受损,租客可另行起诉,主张违约赔偿及相关损失。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市民,租房前务必核查房屋的抵押、查封信息;如遇司法拍卖,应配合法院腾退,并妥善留存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等凭证,以便维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进怡)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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