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摘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20日表决通过《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法规对重点单位精细化管理,名录动态更新,设定防御责任,还要求建智慧管理平台并明确监督职责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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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0日表决通过《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法规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这是福州市“小切口、精细化”立法的又一次先行先试,标志着福州市在运用法治方式提升城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法规的核心在于对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指受气象灾害影响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进行精细化管理。法规明确了重点单位的确定应遵循科学、动态的原则,规定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应提出重点单位建议名单。名单不仅涵盖学校、医疗机构、危险品单位、重要公共设施等普遍高风险单位,还特别纳入了具有福州地域特色的福马客运船舶、港口码头、海上养殖平台、海上风电场等的管理单位。这份建议名单需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依据单位所处区域风险等级、地理条件、生产特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等多方面核查后,报本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规还规定,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三月底更新一次,确保了监管范围能够及时响应城市发展与风险变化,实现对重点单位的精准、灵活管理。
针对福州市常见的台风、暴雨、强对流等气象灾害,法规还为重点单位设定了具体的防御责任。所有重点单位均需履行实时接收预警、制定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定期巡查整改隐患、建设避灾场所等共性责任。对于易受台风、暴雨影响的重点单位,法规还额外规定了定期查验加固高空悬挂物、核实港口码头设施与船舶安全、检查地下空间排水、配备应急设备等更具针对性的防御责任,推动防御重心从灾时应急向日常管理延伸。
法规还要求有关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智慧管理平台,以实现信息汇聚共享与预警高效发布,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及相应法律责任。(记者 李白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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