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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仓山法院审理一起未满三岁幼童在托育机构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9月,原告陈女士与被告福州某托儿所服务有限公司建立托育关系,将两岁多的女儿曹某某送至被告设立的托育中心托管。

2024年1月8日,曹某某在托育中心意外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额部有3厘米横行皮肤软组织裂伤,深达皮下组织。经清创缝合,伤口愈后留下瘢痕,因此多次接受瘢痕修复治疗,医疗费累计支出2万多元。

仓山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事发时,曹某某未满三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托育中心受到人身损害,而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福州某托儿所服务有限公司对曹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蓝宇)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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