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作的关于《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该法规进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阶段。此次修订直面学校安全管理的新挑战、新问题,对学生心理健康、校内交通安全、学生食品安全、学生欺凌防控以及教育惩戒等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范。
针对部分学校和家长对心理健康问题独特性认识不足,甚至对经评估不宜在校学习学生的休学建议拒不配合等情况,修订草案打出“组合拳”:要求学校按规定配备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根据学生身心特点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和生命教育,建立筛查与干预机制;增设可以申请休学及应当休学的具体情形等。
随着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激增,人员密集的校园面临新的交通安全隐患。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内道路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安排专人疏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空间或者时间上实行人车分流,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应急、第三方服务保障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针对学校订餐食品安全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管,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设立食堂的学校和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分别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渠道向学生、教职工等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让食品安全“在阳光下运行”。
修订草案还厘清了欺凌行为的边界,规范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细化了对欺凌实施者的处理措施与流程;明确学校应当及时对受欺凌学生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增设性侵害防范条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
针对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顾虑,修订草案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合法性与操作性,规定中小学校教师对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同时,遵循违纪行为“从轻到重”的逻辑顺序,列举了具体的惩戒情形和措施,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引,消除因管理缺位带来的安全隐患,为敢于负责、规范管理的学校和教师“撑腰鼓劲”。(记者 李白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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