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县收到线索:该县某镇一村庄有人非法开展宗教活动。该县民宗局第一时间联合县公安局、属地乡镇等相关部门前往现场调查。
据了解,金某某为外地人员,于今年到该村某佛教场所修行,并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经公安、民宗部门核查,金某某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且存在非法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该县民宗局已责令金某某停止活动。目前,金某某已认识到错误,并离开该村佛教场所。
案例点睛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吴静欣)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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