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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法分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最终只能自食其果落入“法网”。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4年7月的一个深夜,福清当地渔民林某明知是禁渔期,仍驾驶渔船至福清市某码头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被福州海警局福清工作站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执法人员在林某船上查获九节虾、章鱼共计2.942公斤,以及电拖网一张、脉冲设备一台、电线一根、发电机一台等捕捞工具。当日,执法人员将查获的水产品放生。经福清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案涉捕捞工具具备电鱼功能,属于禁用渔具。经福清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本案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为12144元。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林某曾于2022年10月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两年内又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林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未随案移送的被扣押物品电拖网、脉冲设备、电线、发电机等,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怡 林怡佳)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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