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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商务局对福清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及投诉渠道,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市商务局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整改。

案例点睛: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汽车销售企业应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唐超)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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