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钱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近日,在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手续的刘女士感叹道。
为了方便小孩上学,刘女士购置了一套市区住房。今年7月,刘女士出售了位于闽侯县荆溪镇的一套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9400元。上个月,她购买了位于鼓楼区的一套新住房。经工作人员核实,刘女士满足政策优惠条件,可享受居民换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因刘女士购买的新住房金额大于出售的住房金额,可以全额退还之前住房出售环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点睛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金孟光 陈晓雪)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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