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福州新闻
分享

张三(化名)立下遗嘱,表明将房产遗赠干儿子李四(化名),并将遗嘱交给李四。张三过世后,李四未作任何表示,并想着等房产涨价之后再卖出。一年后,李四发现该房产已经被过户至张三的法定继承人名下。李四能否要求张三的法定继承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杜量律师:民法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与继承人不同的是,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作放弃受遗赠。所以,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接受遗赠,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不利后果。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最新福州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5月1日,美可普五一新院盛大开业!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