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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1月2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民政宣)近期,黄女士来到福州市民政局咨询有关儿童收养方面的问题。她提出:夫妻如果没有子女,是否可以收养夫妻一方兄弟姐妹的孩子,这种收养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黄女士提供的情况,福州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答疑。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前往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具体材料以登记机关要求为准):亲属关系证明、收养协议书、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无子女证明、收养人情况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收养人结婚证复印件、收养人健康证明等材料;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1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1张;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

(三)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相关提醒:市民若有收养方面的问题,可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收养登记窗口详细了解相关情况。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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