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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5月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鑫 陈增)1946年7月出生的何某,2012年10月至2018年6月在马尾区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因岗位工资问题,何某和该公司产生分歧,该公司于2018年6月将何某辞退,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2018年7月,何某向马尾区总工会申请调解,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马尾区总工会了解情况后发现,何某为某企业退休职工,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到该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时已66周岁,至2018年6月已近72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本案当事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只以口头方式约定了何某的岗位和工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何某和该公司之间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在调解过程中,马尾区总工会在面对何某时,引导何某依法维权,合理地提出诉求;在面对该公司时,建议该公司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何某为该公司作出的贡献以及其家庭情况,在辞退何某时可以给予其适当补助。最终,何某得到了该公司给予的一次性补助费,双方达成了和解。本次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

案例点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职工在日常生产工作过程中要关注自身的劳动权益,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遇到问题可以向工会或人社部门投诉和寻求帮助。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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