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福建新闻
分享
AI

福建六部门印发农村自建房监管办法,下月起实施。明确“一户一宅”、分类处置危房翻建、优化审批及施工验收流程,强化全链条管理,保障村民住房安全与权益。

日前,省住建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监管办法》,从用地、规划、审批、建设、使用、翻建等全链条各环节强化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办法》明确,农村自建房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建设。

村民自建房选址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禁止占用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蓝线、河道管理范围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高陡切坡建房及无防护措施切坡建房。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房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关于建房层数和面积等的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危险房屋翻建

“分类施策”

《办法》明确,对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申请就地翻建的危险房屋,根据审批权限依法就地翻建审批。

不同类型的危险房屋翻建“分类施策”: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民自建房,经依法鉴定为D级危房确需改造的,在符合“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符合本地区现行用地标准的情况下,允许旧宅基地按照当地规定翻建。

位于国省县乡干线、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或位于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管理范围内的具有合法手续的危险房屋,原则上由属地政府组织评估后依法予以修缮加固或异地新建(控制区外)。确实无法加固或迁移的,在符合“一户一宅”且不占用公路用地及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参照现有住宅审批管理规定办理就地翻建审批。

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生态蓝线保护范围外的危险房屋,原住村民在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及做好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的前提下,允许参照现有住宅审批管理规定办理就地翻建审批。

位于地灾点等无法通过翻建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属道路控制区范围内,或因规划控制不能申请就地翻建的危险房屋,村民可申请在同村范围内异地建设。

针对“邻里纠纷卡住建房审批”现象,《办法》明确,对产权复杂或邻里纠纷房屋,原则上由属地政府牵头协调,推动问题化解。因邻里纠纷无法签订四邻协议的自建房,在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拟新建房屋满足与周边住宅保持至少4米退距的前提下,允许按照现有住宅审批流程办理就地翻建审批。

办法指出,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六类重点对象,可依法依规申请翻建补助。

对居住于危险房屋,无经济能力或不愿申请翻建的经济困难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盘活利用暂无安全隐患的闲置校舍、养老院、避灾点等资产,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作为临时过渡房,保障临时安置需求。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建部门可以依法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解决。

施工分级管控

竣工要验收

围绕审批流程、施工监管,《办法》也有了明确规定。

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向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交有关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审议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审查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房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查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不予批准的理由。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部门应指导乡镇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村民自建房申请受理窗口,实现“一窗收件、一站服务”。

县级住建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定期更新村民自建房立面图集和通用图集。三层及以下村民自建房可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三层以上村民自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建房村民应当在施工现场悬挂施工公示牌,公开审批文件、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建房村民等信息,张贴建房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等。

村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验收需核实用地面积、层数、风貌,未达标的限期整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记者 李锦清)

责任编辑:赵睿

最新福建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厦门:自住住房物业费可用公积金支付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