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聚焦“国之大者”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
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5月28日讯(记者 郑昭 朱子微)28日,《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条例(草案)从完善粮食安全保障管理体制,细化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应急保障措施和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据介绍,福建立足全国第三大缺粮省和七个粮食主销区之一的实际,通过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解决粮食安全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的法治化、制度化,意义重大,十分必要。
粮食的生产保障、储备保障、流通保障是粮食安全保障重要内容,为此,条例(草案)要求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三级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明确政府储备粮的质量标准、地方储备粮动用权限,规范粮食流通过程中粮食经营者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行为。
同时,为了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保障,避免不合格粮食流入市场,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污染情况监控,要求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明确建立粮食安全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处置预案,规定禁止用于食用加工、销售的具体情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福建山海资源优势,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保障粮食安全,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对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中建议,增加关于树立大食物观,全方位、多途径开发耕地、森林、海洋等食物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多渠道增加农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食物消费需求的规定。
此外,为调动种粮积极性,初步审查报告还建议结合我省粮食主销区实际,重点加强对产量大县、制种大县的政策扶持,增加关于建立健全对产粮大县利益补偿机制、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实施的规定,引导鼓励农民多种粮、种好粮。同时,针对我省耕地面积小、人均耕地少,对良种需求更为迫切的情况,初步审查报告建议增加关于完善种子储备制度、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业科技创新的规定。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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