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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3月12日讯(海峡网记者 李牧晨 通讯员 刘君华 邹思洁)12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了对2020年4月5日漳州物流公司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案件的深度调查结果,记者从中获悉,肇事驾驶人裴某林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车辆管理单位漳州宝旭物流有限公司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受领21万元罚单。

案件回顾:驾驶半挂牵引车碰撞行人后逃离现场,行人当场死亡

2020年4月5日23时13分许,漳州宝旭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裴某林驾驶闽E332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3882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前往载货途中)沿漳华路由漳州市区往华安方向行驶至浦南三宝高速桥下路段(省道208),碰撞到快速机动车道上行走的行人无名氏(行人身份待查)后逃离现场,造成行人无名氏当场死亡。随后,群众报警至漳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称:“在芗城区漳华路三宝门口,一部货车疑似撞到行人”。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勘查,发现一个人躺在路面,经到场的 120 急救中心医生确认,该人已当场死亡。

深度调查:企业疏于管理,双方依法被追责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相关规定,提请芗城区政府成立由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社局、芗城交警大队、浦南镇政府等单位组成“4•5”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调查组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属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结果表明,驾驶人裴某林驾驶右前灯近光及第一轴左右轮制动安全状态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未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而是驾车逃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行人无名氏在机动车道内停留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在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方面,驾驶人裴某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裴某林驾驶的机动车辆闽E332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属漳州宝旭物流有限公司,其为该公司员工。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该车右前灯近光及第一轴左右轮制动安全状态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且企业安全管理缺失,未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芗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涉事企业漳州宝旭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交警提醒:客货运输企业要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重视对所属车辆进行全面的技术检测,加装必要的技防设备,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筑牢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同时,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不幸发生涉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后,当事驾驶人正确的选择是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处理并积极抢救伤员。如果逃离现场,不管事出何因都将加重自己的法律责任。

附件:漳州市芗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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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2000元,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记12分。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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