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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出台《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今后,厦门轨道交通建设将建立安全保护区,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条例》建立了安全保护区制度,规定了保护区范围,并对违反者实行“双罚制”。根据《条例》,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等五类为安全保护区,其中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米内等四类为特别保护区范围,《条例》对保护区内建设(作业)活动进行了严格规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将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建设(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必须立即制止并予以上报,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未立即停止建设(作业)活动并采取防范或者补救等措施的,将被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厦门立法规范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

《条例》明确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各相关部门职责,其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加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国土房产、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人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在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保护轨道交通在建工程自身安全,防止和减少对线路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廊、管线以及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根据《条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要建立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所有运营过程、区域和关键设施设备进行监管,实现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同时,还要健全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照明、逃生、防护监视和防空警报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条例》还明确,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责任编辑: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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