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12月1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潘园园)省民政厅日前会同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对象分类,优化救助流程,强化临时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实施意见》明确按不同困难类型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实施意见》同时强调不得将临时救助对象仅限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实施意见》提出对不同救助对象实施分类分档救助。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按人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救助人数原则上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救助时长以月为单位,统筹考虑困难程度、持续时间和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各种补偿赔偿等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也可按教育、医疗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县根据地方实际确定;原则上两种计算方式的救助资金最高限额应保持相对一致。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实施意见》明确不同困难类型的审核审批程序。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有效提高了急难型救助对象的救助时效;对支出型救助执行一般程序,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审批工作规程办理,并强调对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且已通过年度复核认定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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