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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称邱路光诉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陈凯歌已遵照一审判决分别在《法制日报》《作家文摘》《北京晚报》刊登法院公告。截至2019年1月15日,该案判决已履行完毕。

此前,陈凯歌曾经爆出拒绝履行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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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证实,陈凯歌在《我的青春回忆录》自传体著作中,虽然没有写明真实姓名等情况,但K(原告前妻)的出生时间、结婚过程、名字起源,以及与K的丈夫的毕业院校等具体描述,可以判断K的丈夫就是原告邱路光。

其次,关于对K的丈夫即原告邱路光的性格、品行及特定时期的生活状况的描写,陈凯歌在书中亦承认对原告邱路光“我始终没有见过”,但他在书中表述原告邱路光:“其人的霸蛮,却有所闻”“自身是否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这类人的可怜处”等。

这些描写在书中虽未写明被描述人的真实姓名,但从前后相应内容连贯即能得出是指向原告邱路光本人。

此外,陈凯歌在书中对原告邱路光“以‘谋刺’和其他罪名被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判刑十一年,流徒青海”记述,经核实后发现,没有相关记载。

据此,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同时,判令陈凯歌对邱路光作出赔偿。

此案审理过程中,陈凯歌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案件缺席判决。

1月8日,《法制晚报》报道,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判决义务,邱路光申请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随后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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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执行此案的承办法官张旸透露,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曾向陈凯歌位于北京的户籍地邮寄了执行通知,但被退回,其他方式也未能联系到他本人。经过查询发现陈凯歌正委托一名律师代理其另外的案件。法官于是辗转找到了该代理律师,希望通过其与陈凯歌联系。

该代理人经与陈凯歌沟通后,陈凯歌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并缴纳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金。但是,对于判决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陈凯歌的致歉信内容经法院审核未能通过,法院最终决定还是由法院在指定媒体刊登判决书主文。

当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在“关于陈凯歌涉诉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情况说明”中称,此前并未收到过该案传票,故未能参加庭审,对案件判决情况并不知悉。同时他表示得知情况后已第一时间与法院联络沟通,并委托律师立刻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将执行款项汇至法院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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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陈凯歌已遵照一审判决分别在《法制日报》《作家文摘》《北京晚报》刊登海淀法院公告。该案判决已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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