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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选罢法”修正案三读通过 罢免公职人员门槛降低

“选罢法”修正前后比较。(图片来源:台湾《中国时报》)

中国台湾网11月30日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立法院会”昨(29日)三读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案,降低罢免门槛。将来提罢免案门槛,从原选区选举人2%改1%,联署门槛从原选区13%降为10%。若要通过罢免案,则需同意票数高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要达原选区选举人总数1/4以上。

据报道,台湾地区“选罢法”原规定,提议罢免案需原选区2%选举人共同提议,13%共同联署才成案。而罢免案投票人数若不足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1/2以上,或同意罢免票数未超过有效票数1/2以上者,均遭否决,即“双二一制”。

根据三读条文,将来罢免案从需要原选区2%选举人共提议,下修至1%;联署门槛从13%降为10%;在罢免案通过方面,同意票数从达原选区选举人总数2/1降至1/4通过。

“时代力量”对通过标准有意见,提案建议采“简单多数决”方式,谁票多就赢,不该再设1/4门槛。但民进党与亲民党有疑虑,亲民党团总召李鸿钧认为,降低门槛到一个程度就好,以避免低门槛变成恶斗工具。全案最后“院会”表决,“时力”支持不设门槛,获国民党支持,但在民进党与亲民党共同人数优势下否决,维持1/4门槛。

据报道,此次“修法”删除了“罢免不得宣传”等规定,广播电视得有偿提供时段从事宣传,报纸杂志刊登罢免广告需载明刊登者姓名。罢免案提议人与被罢免人可在媒体宣传,也可以设罢免或反罢免总部。网络时代利用网络联署更方便,“修法”要求“中选会”建电子系统,提供提议人联署,文件也以电磁纪录方式提供。

“新法”也将联署时间延一倍,“立委”、六个主要县市议员、市长,县市长由30天改60天;县市议员、乡(镇、市)长、少数民族区长,20天改40天;乡(镇、市)民代表、少数民族区民代表、村或里长由10天改20天。

根据修正条文,罢免案成立30天内若巧遇其他选举投票时,可同时举行。若被罢免人同时也是被选举人时,则在罢免案成立60日内单独举行罢免投票。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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