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对《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餐企网络外卖须向有关部门备案。
《办法》第九条称,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这主要针对涉及网络食品经营的餐企,餐企从事互联网外卖业务需要向有关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表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如今很多“朋友圈美食”不具有合法性。未来网络私厨也需要取得合法证照才能从事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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