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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网店登记仍可保留选择权 事前事中监管并重

专家建议网店登记仍可保留选择权 事前、事中监管监管并重

一篇来自官方研究性文章中提出的关于实施自然人网店登记的政策建议,近期仍在电商行业内外被继续讨论。

作为《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表示,国家工商部门的诉求也应该得到合理理解。只是在立法上更应该强调平台对监管的配合义务,强化工商部门执法的效能。

薛军建议,未来应该强化或完善配套的措施,使得工商总局系统的监管职能实施起来更加顺畅有效,这才是解决问题的真正思路。

专家建议可仍保留自然人的登记选择权

为了鼓励创业,国家此前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作出了允许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的特别规定。这项规定施行5年多来,对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但5年时间过去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形势和条件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今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主管的《中国工商报》曾发表过一篇名为《自然人网店应办理工商登记》的研究性文章,提出了当前在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三点新情况。一是商事制度改革让网店注册更加便利;二是不规范的自然人网店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和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薄弱环节;三是自然人网店培育市场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文章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建立公平竞争保障机制,形成全国统一市场,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也应公平竞争、规则统一。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是特定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定。面对新形势,着眼长远发展,立足于构建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线上线下规则应当平等,网店无须办照的特殊规定不宜长期延续。

由于文章当时的署名为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所以这篇文章引起了电商行业的关注。

针对文章中所提到的政策建议,日前,在由《财经》E法论坛和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第4期E法沙龙上,与会的北京理工大学网络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孟兆平认为,自从2013年启动的电子商务立法有助于解决不同部门基于自身职能出发确立规则所产生的冲突,为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事项上,应秉持政府最小干预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孟兆平建议,为了实现市场治理,完全可以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思路基础上,鼓励自然人自由合法经营,对其违法经营行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为有效支持企业家创业,同期参会的北大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邓峰也表示,政府在鼓励和对待这些创业者的时候,应该有一个创业者消费保护的问题。在一个产业新的发展阶段,规制机关应当做什么事,在进入监管的时候,就应该有一个可以解决的方案,以及在动态的过程中,用法律制度去支持企业家的发展和成长。

记者注意到,在《中国工商报》发表了这篇文章后,《中国工商报》还在相同版面刊登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杨乐讨论这一问题的文章。

杨乐认为,如果《电子商务法》不突破现在自然人开设网店不需强制登记的制度设计的话,那么自然人网店依然面临两种选择:选择不登记的,在后续的法律权益维护方面就要承担随之带来的风险;而选择主动登记为商事主体的,对于维护自然人网店、消费者以及交易平台的权益都有裨益。

杨乐称,按照现有制度,登记的主动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这是在引导自然人经营者理性选择发展路径、并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事中监管同事前监管并重

另外,有研究曾认为,自然人网店如果不办理工商登记还有产生一些不便。

一是可能不利于被认为属于法律认可的诉讼主体,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进行相应的法律救济,民事自然人网店商事权利受限;二是自然人网店没有强制公示的配套制度,如果开办者使用虚假信息在第三方平台注册,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找不到店主,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三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风险增大。

北京市工商局特殊交易建管处处长陈建平也曾《中华工商时报》的署名文章中称,违法经营成本低廉是自然人网店乱象的利益支点。在成功隐身的前提下,违法者容易逃避监管。如果放任这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行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网店就能够继续逃避监管。

对于存在的这些不便是否足以支持广泛推进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薛军认为可能还要仔细讨论。

薛军称,从原理上来讲,在大陆法系国家,进行工商登记后就具有了商主体身份,适用的规则就是商法规则。但是在平台上的电商,究竟有多少可以被纳入商主体的范围,有严格意义上的营业,成为大陆法系理论中活跃的商主体,并未可知。

薛军说,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此前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曾提到,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更多的强调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薛军强调,目前在《电子商务法》立法草案中是参照了这一办法的思路。归纳起来就是,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的,如果想让其具有法人外观,是可以去登记。如果不登记以自然人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法律也不禁止,强调的是工商登记的自愿原则。而且进行了工商登记,本质上还是事前监管。如果没有配套措施,不进行事中、事后的持续性过程监管,那么这个登记也就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助理教授任启明也认为,事实上通过登记取得的监管效果是有限的,并不像支持者所想象的那样。当然,并不是说对于自然人网店不用监管。事实上,尽管现在对自然人网店豁免了登记,也没有说对这些网店就没法监管了。

薛军说,目前《电子商务法》正式草案还没有对外公布。其实,从各方面妥协融合从而达成的主要观点来看,工商总局也并没有非常严格的坚持“所有网商都要进行工商登记”的观点,因为他们也不可能认为所有的网商都构成了商主体。

网络监管仍是需突破的复杂问题

陈建平在上述撰文中也称,摆脱自然人网店治理困境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任务。单边主义已被证明无效,双边原则尚未证明有效,多边合作应是发展方向。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薛兆丰认为,“大众创业”下如何监管,实际上应该摸索出一套符合经济规律的、成本与收益平衡的监管方式,一种多元化的,利用平台、多方组织,共同面对问题的解决方案。

关于电商的商事登记,他建议采用分步自愿的原则:政府既允许电商以自然人的方式经营,也给予他们进行工商登记的选择自由,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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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Uber 代驾 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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