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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二)“出炉”之后,备受瞩目的IPO审核50条也在3月25日晚间重磅来袭。其中对于过会后企业出现的业绩变脸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诸如,过会后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过50%,或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数据下滑幅度将超过50%的,暂不予安排核准发行事项。

具体来看,对于“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首发企业,在通过发审会后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的,在程序上是否推进其核准发行,日常监管中如何把握?”的问题,在IPO审核50条中做出了详细的实操性指示。过会后的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不超过30%,且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数据下滑幅度也不超过30%的,发行人需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报告期乃至全年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充分说明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或背离等问题。

另外,过会企业最近一期或预计下一报告期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过3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要提供经审核的下一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同时,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年度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等,说明经营业绩下滑趋势已扭转,不存在对持续盈利或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发行条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上述要求后将按照相关程序安排后续核准发行工作。

而过会后的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过50%,或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数据下滑幅度将超过50%的,基于谨慎稳妥原则,暂不予安排核准发行事项,待其业绩恢复并趋稳后再行处理或安排重新上发审会。

知名评论人布娜新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安排主要更多地从投资者角度出发,确保拟上市公司业绩的稳定性,让业绩变脸的公司无所遁形,体现了核准制的审慎原则。”

IPO审核50条除了对业绩变脸做出明确规定外,对锁定期安排、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对赌协议、三类股东等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说明。其中,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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