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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朋友圈发文斥“赖皮”男子一审被判名誉侵权)

南都讯 记者杨亮 逾期未拿到货款,珠海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聂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图文指责一家合作企业“赖皮”,并有“小心该公司”的字眼,因涉嫌名誉侵权被告上了法院。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因货款发生纠纷,聂某的电子科技公司未先通过协商或诉讼等途径解决,而是直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指责拖欠货款的信息,因该公司是否被拖欠货款尚处于待定状态,并非确定的事实,认定企业实施了书面诽谤行为,判决其通过朋友圈赔礼道歉。

19万货款起纠纷

聂某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去年开始为西区一家企业加工焊接产品,但自2017年8月,其供货后却并未收到货款,随后开始催促。

不久,聂某就收到了合作公司的一纸通知,称其加工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并给企业造成近24万元的损失,该损失高于应支付聂某公司的19万元货款。

同年9月24日,聂某带着两工人拿着催债横幅跑到合作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未果,第二天便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上传了工人在企业催款的图片,并配上了自己与他人的微信通信记录,其中包括:“哎,做生意难啊,收款更难”、“欠款赖皮不给呗”等内容。

聂某的举动遭致合作公司不满,随后以名誉侵权为由将聂某及其企业告上了法院。

合作公司表示,因为货款纠纷,聂某带着两名员工到该企业办公地点门口大吵大闹,并拉出指责企业赖皮拖欠货款的横幅,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事后聂某又陆续不断在其微信上发布图片以及“各位一定要小心这家公司”的文字,上述行为给企业声誉造成极坏影响,侵害了企业合法权益。

该公司要求聂某及聂某的公司立即删除上述图片,并在微信朋友圈上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同时赔偿企业名誉损失费5万元。

被告称因拖欠货款致企业倒闭

对此,聂某则感到委屈,在法庭上解释其被拖欠货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催款图片、微信通信记录,只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且发布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并且事前有跟原告公司一股东沟通,由于企业被拖欠货款,导致企业承租的厂房无力缴纳房租、水电,房东当时催促不缴纳就停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迫于无奈才采取行动,即便如此,企业至今仍未收到货款,导致工厂倒闭,还有一些货款和公司员工工资未发放。

聂某同时表示,其发布的图片已在事发第三天删除,但他不同意在朋友圈发文赔礼道歉,除非企业支付货款。

聂某还向法院提供了遭致官司的聊天记录,称该聊天记录中,与自己对话的人系原告公司的股东,并非自己虚构,但由于证据不足,法庭审理后对此并未采信。

法院判决

货款纠纷未确定

朋友圈发文构成书面诽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聂某的公司交付货物后,因原告未支付货款产生纠纷,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通知被告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被告未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也没有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而径自指派人员到原告公司门口拉横幅,且其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指责原告公司拖欠货款的信息。由于原被告之间有关加工合同纠纷未经判决、仲裁裁决等有效力的法律文书确认,因此原告是否拖欠被告货款是处于待定的状态,并非确定的事实。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实施了书面诽谤行为。

法院表示,聂认为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但由于其公司是否被拖欠货款仍属于待定状态,双方的纠纷应当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攻击原告公司的信息。且在原告提出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被告仍然继续上述违法行为,可以认定其实施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存在主观过错。

针对聂某认为,其只是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并非大众媒体的说法,法院认为,被告在朋友圈发布的指责原告公司拖欠货款的信息,通过微信朋友圈自身这种能够迅速转发、分享的功能传播扩散,并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知悉,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原告公司整体形象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本院认定存在损害事实。

不过,法院驳回了被告起诉聂某及其公司赔偿5万元名誉损失费的诉求,称被告事发后不久已删除相关信息,未对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最终判处原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向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信息。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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