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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查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存在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并于今天正式印发。

据悉,今天的发布会是自2014年最高检新闻办成立以来,参与部门最多的一次,涵盖“两高三部”,这一文件也是“两高三部”第一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专门文件,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司法解释。

《纪要》的第二部分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

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问题,《纪要》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问题,《纪要》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纪要》明确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有害物质的认定问题,《纪要》明确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纪要》的第三部分强调各部门进一步理顺职责,畅通衠接渠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

针对司法实践中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纪要》明确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证据,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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