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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晚间,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分别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认定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案。

剧情反转!上海司度案结案 中信海通国信违法事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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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反转!上海司度案结案 中信海通国信违法事实不成立

此前,三家券商因在2015年股市波动期间违规向司度贸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遭证监会顶格处罚。

司度贸易是家什么公司?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司度贸易成立于2010年2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主要经营范围为从事有色金属(贵金属除外)、天然橡胶、豆粕、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绿豆、聚乙烯产品、精对苯二甲酸、螺纹钢、线材以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和批发等方面的业务。

工商信息显示,司度贸易为外国法人独资,唯一一家股东为CITADEL GLOBAL TRADING S.AR.L,该公司是国际知名的对冲基金。

2015年7月,沪深两交易所因存在重大异常交易行为,对一批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行为。其中,“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作为唯一被限制交易的外资账户受到广泛关注。

案情回顾:三家券商因何涉案?

让我们把时针拨回2017年5月24日。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当日晚间均发发布公告称,日前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家券商因此前违规向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分别被证监会拟罚款3.08亿元、255万元、1.04亿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国信证券子公司国信期货也因与上海司度相关原因被罚54.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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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信证券于2017年5月24日公告称,2015年,公司曾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该次调查的范围是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

日前,就前述调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度”)在中信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司开户满半年(试点期间,开户满18个月)”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之一,中信证券在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

2012年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司度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开展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由当时中信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宋成牵头制定,由分管副总经理笪新亚签批实施。

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融券收益人民币52,886,294.80元,融券成本人民币47,263,484.17元,净融券收益人民币5,622,810.63元;截至 2015年10月10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交易佣金人民币89,428,768.96元,扣除交易所规费人民币33,395,729.81元,净佣金收益人民币56,033,039.15元;共计收益人民币61,655,849.7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笪新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宋成。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

二、对笪新亚、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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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于2017年5月24日公告称,5月23日,海通证券收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

2015年5月,海通证券当月即先后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及信用账户,5月11日,海通证券与富安达基金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规模的融券交易。

海通证券在资管计划协议确定后开始准备成立账户事宜。由于“富安达——信拓城一号”资管计划成立后要求立即开立信用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开立信用账户必须要有主动管理情况说明函,否则账户开立需要满足交易半年的要求。

2015年4月20日,经海通证券朱元灏与富安达基金黄高林沟通,并明确“富安达海泽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即富安达——信拓城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为富安达基金主动管理型产品,后富安达内部讨论盖章确认,于5月8日形成主动型管理情况说明函。同日,海通证券嵊州营业部为“富安达——信拓城一号”开立普通账户,5月11日开立了信用账户。

2015年5月14日至7月3日,富安达——信拓城一号锁券券源的资金占用成本为1,540,434.20元,利息收入为1,627,615.33元,净收益为87,181.13元。7月3日以后,海通证券暂停所有客户的融券卖出,同时不再收取所有客户锁券费用。

2015年5月8日至10月10日,“富安达——信拓城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在海通证券总交易额为7,848,325,637.19元,海通证券收取交易佣金1,177,255.18元,扣除证券经手费、证管费等费用754,783.16元后,净佣金收益422,472.02元。综上,海通证券融资融券费用与佣金收入合计509,653.15元。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 责令海通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9,653.15元,并处罚款2,548,265.75元;

二、 对左秀海、徐晓啸、朱元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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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于2017年5月24日公告称,公司已于5月24日收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

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作为委托人、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作为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2015年1月27日,国信证券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同日,国信证券与国信期货就账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次月即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规模的融券交易。

国信证券收取融券收入39,902,152.57元,扣除成本后融券净收益为 10,203,462.72元,净佣金收益10,683,218.91元,共计收益20,886,681.63元。

国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要条款”所述行为。对于国信证券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建、陈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赵冰童、张文彬。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国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886,681.63元,并处 104,433,408.15元罚款;

二、对王建、陈冰、赵冰童、张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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