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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教师工作一年即离职 学校索赔31万获支持】2015年8月,刚刚大学毕业的梁某顺利来到北京某学校做物理老师并拿到事业编制,学校也很快为其办理了北京户口。入职后梁某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关系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工作一年后,梁某决定离职,同时2016年暑期结束后再未出勤。后学校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违约赔偿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学校的请求,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认为,结合已查明情况,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具体,原告应明知违约应承担的相应后果,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因此,判决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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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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